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的责任感、使命感、荣誉感,规范执业行为,弘扬新时代医疗卫生人员职业精神,引导形成风清气正的行业环境,更为了进一步加强医院行风建设,严肃行业纪律,规范医疗卫生从业人员行为,促进依法执业、廉洁行医,根据《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国卫医发〔2021〕37号)文件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行为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医疗卫生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医院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卫生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后勤人员以及在医疗机构内提供服务、接受医疗机构管理的其他社会从业人员。
第二章 《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廉洁从业九项准则》
第三条 合法按劳取酬,不接受商业提成。依法依规按劳取酬。严禁利用执业及职务之便开单提成。严禁以商业目的进行统方。严禁安排患者至医院以外地点购买医药耗材等产品。严禁向患者推销商品或服务并从中谋取私利。严禁接受互联网企业与开处方配药有关的费用。
第四条 严守诚信原则,不参与欺诈骗保。依法依规合理使用医疗保障基金,遵守医保协议管理,向医保患者告知提供的医药服务是否在医保规定的支付范围内。严禁诱导、协助他人冒名或者虚假就医、购药、提供虚假证明材料、串通他人虚开费用单据等手段骗取、套取医疗保障基金。
第五条 依据规范行医,不实施过度诊疗。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严禁以单纯增加医疗机构收入或谋取私利为目的过度治疗和过度检查,给患者增加不必要的风险和费用负担。
第六条 遵守工作规程,不违规接受捐赠。依法依规接受捐赠。严禁医疗机构工作人员以个人名义,或者假借单位名义接受利益相关者的捐赠资助,并据此区别对待患者。
第七条 恪守保密准则,不泄露患者隐私。确保患者院内信息安全。严禁违规收集、使用、加工、传输、透露、买卖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所提供的个人资料、产生的医疗信息。
第八条 服从诊疗需要,不牟利转介患者。客观公正合理地根据患者需要提供医学信息、运用医疗资源。除因需要在医联体内正常转诊外,严禁以谋取个人利益为目的,经由网上或线下途径介绍、引导患者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
第九条 维护诊疗秩序,不破坏就医公平。坚持平等原则,共建公平就医环境。严禁利用号源、床源、紧缺药品耗材等医疗资源或者检查、手术等诊疗安排收受好处、损公肥私。
第十条 共建和谐关系,不收受患方“红包”。恪守医德、严格自律。严禁索取或者收受患者及其亲友的礼品、礼金、消费卡和有价证券、股权、其他金融产品等财物。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十一条 恪守交往底线,不收受企业回扣。遵纪守法、廉洁从业。严禁接受药品、医疗设备、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医疗产品生产、经营企业或者经销人员以任何名义、形式给予的回扣。严禁参加其安排、组织或者支付费用的宴请或者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安排。
第三章 处置程序
第十二条 在行风建设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违反“九项准则”规定的行为问题线索排查、举报受理、事件调查、应急处理等工作。
第十三条 处置程序
(一)在接到举报、发现线索后,行风建设领导小组相关成员组成调查小组,立即启动处置程序,对涉事部门(科室)开展调查取证与核实工作。
(二)调查过程中须认真听取行为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并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形成书面调查报告。调查报告应包括行为当事人的事实确认、调查过程、事实认定及理由、是否构成违反“九项准则”规定失范行为的结论及所在科室的初步处理意见或建议等。
(三)行风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对调查报告进行认真复核,根据复核结果提出处理建议。
(四)领导小组视问题严重程度批准相应的处理意见,对情节轻微的,可直接认定。对情节严重的,需提交院党委会审议决定。
(五)院办、人事劳资科会同有关部门执行处理决定并将处理决定通知行为当事人。
(六)当事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递交书面申诉材料,并提供新证据,由作出处理决定的部门牵头组织复核和答复。复核期间不影响处理决定的执行。
(七)对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按规定向医院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诉。
(八)凡因违反“九项准则”规定行为酿成重大负面與情的应立即暂停当事人的一切工作,等候调查核实相关情况和处理结果。
第四章 处理及处分
第十四条 发生负面清单所列的违反“九项准则”规定行为的,一经查实,实行“一票否决”,并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或处分。行为人是中共党员的,由本级或上级纪委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一)情节轻微的,扣罚一个月绩效奖金,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或警告处分,当年医德考评不得评优,不得参加当年的各类评奖评先。
(二)情节较轻的,扣罚三个月绩效奖金,给予记过或以上的处分,当年医德考评为一般或较差,医德考评结果为一般者,年度考核不得定为优秀。医德考评结果为较差者,年度考核为不合格。不得参加当年的职称申报及各类评奖评先。
(三)情节较重的,扣罚六个月绩效奖金,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以上处分,或解除人事聘用关系,当年医德考评为较差,年度考核为不合格,取消其在评奖评优、职称评聘、相关人才培养计划、工资晋级等方面的资格。
(四)造成严重后果的,同时报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给予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吊销执业证书等处罚。
(五)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问责追责
第十五条 行风建设坚持“一岗双责”、“管行业必须管行风”,层层落实、失责必问、问责必严。科主任及职能部门负责人是本科室党风廉政和行风建设第一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将根据职责权限进行问责:
(一)党风廉政建设和行风建设日常教育、监督不力。
(二)对违反“九项准则”规定的问题未认真组织排查。
(三)对发现的违反“九项准则”规定等行风问题,瞒报、谎报等不按规定上报的。
(四)对排查出的问题和风险点,处置不力或整改不彻底。
(五)同一部门(科室)反复出现违反“九项准则”规定的行为或引起不良社会影响的。
(六)违反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
第十六条 出现违反“九项准则”规定行为,所在部门(科室) 主要负责人要向医院作出说明,并引以为戒,限期自查自纠与落实整改。医院依据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约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组织处理等方式进行问责。受到问责的部门(科室)当年度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科室负责人当年度取消评优评先的资格并扣罚1-3个月绩效奖金。
第十七条 执行前款各项,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从重处理:
(一)党员干部和部门(科室)负责人违反本办法者。
(二)有主动索取情形的。
(三)有上述行为曾被处理再犯的。
(四)因上述行为给医院造成严重不良影响的。
(五)在两人以上的共同违法违纪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六)隐匿、伪造、销毁证据的。
(七)串供或者阻止他人揭发检举、提供证据材料的。
(八)包庇同案人员的。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予以从轻处理:
(一)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还的。
(二)主动采取措施,有效避免或者挽回损失的。
(三)检举他人重大违法违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医院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执行。